休斯顿是美国第四大城市,现任市长是比尔。怀特(Bill White)。这位市长亦为律师出身,以稳健和实干着称。过了天命之年,他也常有种种治国治市之壮志宏图。然而市议会批准的市政府预算少得可怜,曾听友人说起市政府请客常有打电话让其埋单的故事。去年连选获得“压倒性”(landslide)胜利后,更是想有所作为。但政府预算之瓶颈使他的种种计划搁浅。他曾公开敦促警察局长多开罚单,以增加市政府收入,但效果并不显着。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法院对这些增加的罚单还得依法律程序受理,结果未必能真正增加市政府收入。律师总是律师,总能在绝路中找到妙计。于是在他的力主下,终于使市议会(City Council)于2006年五月通过了“红灯照相法令”,在休斯顿主要交通路口安装摄像机,抓住那些闯红灯的司机,并于同年九月在下面十个交通路口试行。
Harwin Street at Hillcroft Avenue
La Branch at Pease
Brazos Street at Elgin Street
Milam Street at Elgin Street
Travis Street at Webster Street
Richmond Avenue at Dunvale Drive
Bellaire Boulevard at Wilcrest Drive
Hillcroft Avenue at Richmond Avenue
Hillcroft Street at Harwin Drive
John F. Kennedy Boulevard at Greens Road
Bay Area Boulevard at El Camino Real
该法令对通过自动照相记录下的闯红灯者将被处以七十五美金民事付款,而不必再经过传统的刑事法律程序,也不上开车人的开车记录。一句话,交钱了事。但这样做合法吗?
是为了交通安全也罢,或是如批评者所说是纯属增加市政府收入,休斯顿市议会(City Council)于2006年五月终于通过了“红灯照相法令”,在休斯顿主要交通路口安装摄像机,抓住那些闯红灯的司机。这个法令有如下几个特点:(1)被照相拍下的闯红灯的违章者属于民事违章,而不是传统的刑事C级别轻罪;在美国开车的有几个没去过交通法庭呢?(2)照相闯红灯者一律罚七十五美元,而不是一般的二百美金左右的罚款;(3)照相罚款只罚车主,而不是开车人,大概因为相片上只能看出车牌吧;(4)照相罚款不上被罚款人的开车记录,交钱了事。自法令施行来,市政府已在三十个交通路口装上了照相设备。在本月还会再装上十个。

那么,近一年来执行情况怎样呢? 公布的数据挺有意思。
从去年九月到今年三月初,共开出了三万四千张罚单,这已减去了四千多张经复查不能算“闯红灯”的记录。罚单竟然也抓到了一百辆政府和学校的车辆,包括二十辆与执行公务无关的警车!政府也要付八千美金罚款,真是打狼打到自己头上了。其实自打新法令一出笼,就有人向其合法性提出挑战。哪个市民愿意被罚呢?有个叫迈克。库波希的休斯顿居民,职业是为关押犯人收银取保,大概也是个好事之徒,他有个当律师的哥哥给他出主意。二人对新法不服气,觉得这恐怕也是个出名的机会。于是他在新法刚实施的时候,就以身试法故意闯了几个红灯,以便日后有权到法院挑战新法令,他哥哥就当他的辩护律师。库波希认为新法令把刑事违规改为民事罚款超出了市政府的立法权限,完全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他并提到这样做往往会增加交通事故,因为开车的恐怕在交通路口会开的更快,来避免被照相记录。。。
照相罚款一出世,就在各州引起广泛的争议,德州也不例外。争议的起源是因为交通罚单一直是属于刑事轻罪, 规定在德州刑事法典中。开车的人许多都拿过罚单,警察在写罚单时会告知你出庭的日期和时间,一般并不理会你当时的陈述和辩解。在开庭时,法官会问你“有罪”还是“无罪”或“不争辩的有罪”。如你坚持无罪,法官则会问你是要“法官审理”还是“陪审团审理”,并确定一个日期开庭审理,警察也必须到庭作证。记住,酒后开车及多次罚单会给开车人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甚至取消驾照。因为德州州法对交通违规有明确规定,各市政府就不敢制定与之相冲突的“地方法规”。这种状况直到2003年才有所改变。在支持照相罚款的州议员努力下,德州通过一项议案给予市政府一定的交通“管制" ("Regulating")的权力。据此,州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于2006年六月发出了一个法律意见,认为州交通局同样有广泛权力根据州法在州际高速公路上安装照相系统。无论如何,照相罚款所引起的后果是实质性的,不能不引起人们高度重视和关注:
1。引起不公平的惩罚。在美国这样的法制国家,它非常强调“公平正义”(Equal Justice)和“正当程序”(Due Process),这其实是它的司法制度的奠基石。而在照相罚款情形下,照相闯红灯的是民事罚款,一般为75美金,而被警察抓到的闯红灯却是刑事轻罪,罚款可能高达200美金并影响驾车记录。照相罚款只罚车主,不罚开车人;而警察罚单是罚开车人,不是车主。相比之下,完全同样的行为却是相差很大的惩罚结果;
2。引起不公平的执法。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每个被告人有面对其指控人的权力。但在照相罚款情形下,那倒是无人与被告人对证;而在被警察抓住时,你可以与警察对证,有时你也会赢。与此相关,照相罚款无法看到和考虑其他复杂情况,如天气和路面状况及开车人的特殊情况;而警察可能考虑和观察到这些其他特殊情况;
3。证据引用可能不准确。照相的图片一般都经过技术处理,有时并不能真正反映当时的准确情形。而警察在观察时,就可能更准确,当事人也可以解释当时的具体情况;
4。非法把举证责任转到被告人这方。照相罚款是先给开车人罚款“定罪”,然后你再有选择对此抗辩。这样就把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方,“无罪推定”就成了一句空话;
5。照相罚款真的会减少事故,提高公众安全吗?支持照相罚款的人常常宣称,这样做会减少交通事故,因为那些惯于闯红灯的人应该知道他/她无时不刻地受到照相的监视。很有意思的是,很多路口照相的记录研究表明,交通事故在照相路口并没有减少,而是增加了。克利夫兰市的统计结果表明装了照相系统后,事故恰恰增加了!佛吉尼亚州就正式取消了该州照相罚款的法律,引用了专家报告说明照相系统交通路口的事故实际上是明显增加了;
6。引起的关于个人隐私方面的问题。设想一下每个交通路口都有照相系统照下每一辆车,每一个人,每一分钟都不停。。。那不就是生活在一个布满警察的专制政权下面吗?
看来,这场关系到公民重大权利和隐私的较量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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